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方案要求,減輕我國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負擔,促進特種設備產品出口貿易,總局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特種設備產品監督檢驗工作提出調整意見。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再對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實施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檢驗),出口產品的安全質量由企業負責。
二、2013年9月1日前已經實施監督檢驗但尚未完成的,可以繼續完成,并出具監督檢驗報告;對尚未實施監督檢驗的產品,一律按本通知要求不再實施。
三、對按照本通知要求停止實施特種設備出口產品監督檢驗的,今后不得強制對出口產品開展監督檢驗;如出口企業提出監督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可以同企業協商并簽訂監督檢驗服務協議,提供監督檢驗服務。
四、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不斷加強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確保所生產的特種設備產品的安全質量。
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制造企業,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特種設備局。
質檢總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