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經貿委(經委)、水利(水電、水務)廳(局):
水利水電工程是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仟務重,但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特別是使農業直接受益,對于保護耕地,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出國務院另行規定”。為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修訂頒布實施前,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現就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項目法人應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7號)的規定,辦理用地預審手續。負責預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作為批準上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備文件。
(二)建設項目法人向批準建設項目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并附有關資料。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負責預審上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用地預審申請之口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特大型建設項目的預審,經批準后可以延長預審時間,侗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三)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納入規劃的,原則上不得提供建設用地。對已列入規劃,但用地位置需要調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農田和局部調整建設用地范圍的,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審意見編制規劃調整方案,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未納入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水利水電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可以根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的文件,內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預審意見修改規劃,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材料一并報批。
(四)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現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在進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時,應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